第三十二条

有效

传播媒体向社会转播或者转登非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天气预报信息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