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省的气象管理工作,市、县(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管理工作。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实行上级气象主管机构与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上级气象主管机构领导为主的管理体制。农业农村、林业、水行政、民航等设有专业气象台站的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气象工作,同时接受气象主管机构的行业管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