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故意损坏气象探测设施的,由有关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