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对跨区域、跨部门、跨行业和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矛盾纠纷,应当加强联动配合,共同预防和化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