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八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开展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