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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为调解员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提供相应物质保障,并保障其人身安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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