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员队伍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力量。

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调解员。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人员专业特长设立个人调解室。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