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调解员队伍建设,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充实调解力量。鼓励和支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道正派、热心调解、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专业人员以及有法学法律工作经历的退休人员等担任调解员。鼓励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人员专业特长设立个人调解室。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