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调解过程中就全部或者部分争议事项达成协议的,调解组织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当场履行或者一致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调解组织应当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字。

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根据调解协议的性质和内容,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者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