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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

第三十八条

有效

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终止调解,并如实记载调解终止理由。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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