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第三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对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的刑事案件和可以调解的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可以引导当事人和解或者调解;对可能引发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案件、公益诉讼案件过程中,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建议当事人通过和解或者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