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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

第三十二条

有效

行政复议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并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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