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