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形成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