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途径化解矛盾纠纷:(一)和解;(二)调解;(三)行政裁决;(四)行政复议;(五)仲裁;(六)诉讼;(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