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三章 预防和化解第二十五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健全矛盾纠纷排查和预警机制,开展矛盾纠纷常态化排查、重点排查和专项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发布风险提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定期分析研判,对排查中发现可能发生群体性事件的纠纷或者可能引起治安、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