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二十条有效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共同做好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