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条例/第二章 职能职责第十三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刑事案件和解,治安案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机制,加强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衔接联动,支持和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