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矿山企业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综合利用设施,提升资源化利用水平。尾矿、煤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等规定进行封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封场后的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进行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