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对于无法明确责任主体的工业固体废物,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属地原则指定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处理,费用由市、县(市、区)财政予以保障。地方法规 · 吉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