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的,由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安全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