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破坏平陆运河保护标志的,由平陆运河沿线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擅自移动、破坏安全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