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鼓励村(社区)将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参与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

对在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