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利用条例/第三章 传承与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配套服务,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打造文化旅游精品线路,培育统一的文化旅游品牌,实现大运河旅游产品的品牌建设和品质提升,促进大运河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融合发展。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旅游通航的大运河河段,加强大运河天津段旅游通航码头及配套工程建设,稳妥推进大运河适宜河段旅游通航。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