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依法履行保护义务,做好大运河文化遗产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遇有危及大运河文化遗产安全的重大险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并向所在地的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