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大运河沿线古村古镇、历史文化街区的整体保护,保持大运河沿线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生产生活的延续性。

市和大运河沿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大运河相关的地名文化遗产的保护、研究和传承。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