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八条有效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交通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依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