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五章 安全保障第三十条有效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具备相应条件,提供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相关主管部门确认。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具备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车辆状态等功能,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配备应急装置。开展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商业化试点和商业化运营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运行安全数据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传至全市智能网联汽车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