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智能网联汽车发展促进条例/第四章 推广应用第二十八条有效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异地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结果互认。已经或者正在国内其他地区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在本市再进行相同或者类似功能道路测试或者示范应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简化流程和项目。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