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智能网联汽车、智能交通、智慧城市深度融合,推动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智慧产业发展,构建实时动态感知、云端调度规划、高效精准决策的运营管理体系。

支持以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技术推动适用于配送、清扫、消杀、巡检、售卖等专业服务领域的自动驾驶装备产业发展。

地方法规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