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排放、接纳、输送、处理雨水和污水的设施,包括排水管网、检查井、雨水口、雨水和污水泵站、排水调蓄设施、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等及其附属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分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二)市政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提供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设施。

(三)自用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投资建设,仅供本区域或者个人专用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