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三章 排水与污水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再生利用。具备供水条件且水质符合用水标准的再生水应当优先用于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再生水不得用于饮用、游泳、洗浴、生活洗涤、食品生产等不适宜的情形。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