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和水环境状况,制定促进再生水利用保障措施,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合理确定再生水利用规模,提高再生水利用效率。

地方法规 · 黄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