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四章 产地保护第三十条有效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及周边保护距离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环境的建设项目。经批准建设的项目,施工时应当采取防护措施,控制扬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等对岭南中药材生产环境的污染。优质岭南中药材生产基地周边保护距离由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或者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