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岭南中药材保护条例/第四章 产地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岭南中药材生产者应当合理安排岭南中药材生产,不得影响岭南中药材生产的生态环境,对岭南中药材产地造成破坏。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