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支持产业转出地企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科研机构与产业承接地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合作,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产业承接地建立研发机构和中试基地,探索科技成果跨区域转移合作模式,推动科技成果在产业承接地转化应用。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