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与相邻省人民政府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商解决船舶污染防治重大事项,促进省际之间的船舶污染防治联防联控。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船舶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