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组织实施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合理划定禁养区、限养区和养殖区,优化养殖布局和结构,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和养殖密度;强化水产养殖投入品管理,指导和规范水产养殖、增殖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水产养殖户对养殖尾水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或者循环利用,在集中连片水产养殖区推广建设尾水生态化治理工程,推进养殖尾水循环利用。省、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水产养殖水体水面大于一百亩的单个或者集中连片养殖场尾水排污口开展监测。
水产养殖水体水面大于一百亩的单个或者集中连片养殖场应当对尾水进行处理或者循环利用,按照规定设置和管理排污口,建立水产养殖尾水处理或者循环利用台账。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