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污水收集、处理、消毒等工作,保证污水达标排放。医疗机构排放的特殊污水应当单独收集并进行单独处理后,再排入医院污水处理站。
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传染病房的污水、粪便在进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系统前应当进行消毒处理,未经消毒或者未达到消毒要求的,不得与其他污水合并处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医疗机构开展污水收集、处理和消毒,并将污水处理情况纳入医院等级评审和执业检查等内容。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