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协同开展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加强水生态环境信息共享,协调处理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指导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按照市场规则进行生态保护补偿。鼓励受益地区与生态保护地区通过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方式,建立横向生态保护补偿关系。
地方法规 ·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