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开展老年人宜居社区建设,推动社区服务场所和已建成住宅小区的公共出入口、坡道、电梯、楼梯、公厕、广场、绿地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鼓励和引导老年人家庭对其住宅以及日常生活设施进行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