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考虑残疾人和老年人、伤病患者、孕妇、儿童以及其他有需要者的需求,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配套建设相关设施。

既有公园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应当组织实施改造;不具备无障碍设施改造条件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替代性措施。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