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新建郊野公园、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的,应当根据公园建设发展专项规划、法定图则等编制公园详细规划,经公园管理部门审核,报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后实施。

对既有郊野公园、综合公园和专类公园实施整体改造的,公园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编制或者调整公园详细规划。

编制、调整公园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