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数字经济相关的政策性资金统筹整合力度,重点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等领域的企业发展和项目建设。引导社会资本加大资金投入。

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财政资金或者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支持数字经济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平等参与数字经济发展。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