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龙头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型企业以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展,培育多层次、递进式的数字产业企业梯队,支持特色企业专注行业细分市场,形成产业链上下联动、大中小微企业协同发展的数字产业生态。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