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有权举报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州、县(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野生动物违法行为举报方式;对接到的举报,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