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五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渔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州、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公安、司法行政、财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科技、水行政、卫生健康、工业商务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野生动物保护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