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保障野生动物保护所需经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做好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野生动物保护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