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平顶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