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