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八章 法规的解释、施行和其他规定第六十四条有效新制定、修改的地方性法规实施满两年,实施部门应当组织法规实施情况的评估工作,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报告法规实施情况。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