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地方立法条例/第六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和表决第五十二条有效法制委员会对各种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予以反馈。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司法行政部门、法规草案起草单位的负责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