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审议的法规草案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之前三十日报送法规草案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做好法规草案议案的督促报送、资料接受和调研论证工作。

地方法规 · 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12月20日